最近與我們日常生活相關的民法親屬編作了一次小小的修正,那就是 總統在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命令公布增訂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的新條文,這法條全文是「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這新增法條只有短短幾個字,淺顯易懂,讓人一看就明白文義所在。那些鶼鰈情深,生活有如神仙伴侶的恩愛夫妻對這法條可能不屑一顧,因為從他們口中是不會吐出「離婚」兩個字的,票貼!當然對與離婚有關的規定,不感興趣!但對那些一直想擺脫婚姻的綑縛,卻無力脫困的夫妻來說,卻是一個好消息,私家偵探 外遇 婚外情 徵信公司 尋人 徵信網 二奶 女人徵信 抓姦為夫妻後,配偶相互間都受到民法上婚姻關係拘束,想要將婚姻關係解消,在民法上只有兩條路:第一 是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隨他方死亡而當然消滅。第二 是離婚,玻尿酸。民法把離婚分成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獲致協議,同意結束婚姻關係。又稱協議離婚或合意離婚。婚姻是當事人合意而締結,所以分手也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不是單方面想離就離的。兩願離婚的要件,依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針對這法條來分析,兩願離婚需要符合三個要件:第一 要用書面載明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旨。第二 要有二個以上的證人。這裡所說的證人,徐承義,並沒有限定協議離婚當時在場的人,至少要知道這對離婚夫妻的確有離婚的真意。而且證人要在離婚的書面文件上簽名。第三 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的登記,果酸換膚。徵信關於前二個要件,民法親屬編在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時就有的,由於內容過於簡略,容易產生弊端。而且沒有登記的公示程序,外人也難以得知他們的婚姻狀況。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部分法條修正時,就在第一千零五十條中增列「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的文字。立法的意旨原是冀望所有夫妻都能白頭偕老,雖然雙方已經談妥條件合意離婚,但也有可能離婚的舉動只是一時情緒衝動所導致,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增訂當事人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但可以使離婚當事人身分明確,也能緩衝一下雙方的情緒,或許就因這一時間上的延遲,冷卻當事人原先離婚的衝動,有機會言歸於好,挽回破碎的婚姻。這也是立法者苦心孤詣所在。想不到這一規定,卻封閉了另一種離婚管道─裁判離婚中的調解與和解離婚的功能!
最近跟我們徵信社常處理的外遇蒐證息息相關的民法親屬編有了修正,徵信社女孩特地將最新的法條分享給大家,有相關疑問的朋友就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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