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外遇」簡單來說就是並未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等肉體行為,不包括性行為,但彼此相愛、心有所屬,這種心靈貼近且相通的婚外感情是以情緒為主的。其實法律上並未有所謂的「肉體外遇」與「精神外遇」的分別,這都只是口語上的稱謂,而「肉體外遇」能夠依照《刑法》來判定通姦罪成立 普吉島,但「精神外遇」卻無法使通姦罪成立,縱使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姦罪。所以當您想指控對方通姦罪時,若沒有實質證據,對方很可能狡辯他只有「精神外遇」,藉此來脫罪。

既然《刑法》的通姦罪無法成立,那可否依《民法》來判定解除婚約呢?。《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就曾增列「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彈性概括規定,只要在主、客觀上均可認為難以維持婚姻者,即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不過這還是需要看法官主觀上如何判斷。

這裡分享一個有趣的案件,彰化某高中有兩名男老師外遇,雖然同性在法律上無法判定為通姦,但依《民法》外遇對象必須判償精神損失。這個案件後來雖然證實兩名男老師確實有性行為,但因同性所以無法定罪,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知道因應情況的不同,法律的判決結果是千變萬化的,所以所謂「肉體外遇」與「精神外遇」,還是必須讓法官依證據來做判決 通馬桶,而不能簡單區分的。 徵信社 徵信社 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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